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法 _保护

2023-04-22 15:21 • 阅读 269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法具体的见《工资支付暂行条例》,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工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法】文章插图 2,工会劳动保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法具体的见《工资支付暂行条例》,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工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劳动

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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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会劳动保护三个条例法律分析:工会劳动保护三个条例包括:《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暂行条例》;《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 。法律依据:《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暂行条例》一、为发扬职工的主人翁精神,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保证党和国家的劳动保护政策法令和企业的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的正确执行,特制定本条例 。二、工会小组根据需要设劳动保护检查员 。劳动保护检查员由工会小组民主推选产生,在工会小组长领导下工作,任期与工会小组长同 。三、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应具有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知识,热心劳动保护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勇于坚持原则 。《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条 为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生产的发展,根据党和国家劳动保护政策、法令,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建立工会组织的工业、交通、建筑企业 。第三条 凡有300名职工以上的基层工会和500名职工以上的车间工会,设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 。300名职工以下的层工会和500名职工以下的车间工会,设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 。均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和上级工会劳动保护部门指导下工作 。第四条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通过民主协商产生,经同级工会委员会批准 。委员应由具有较高的安全技术水平和工业卫生知识,热心劳动保护工作的职工担任 。《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一、为发扬职工的主人翁精神,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保证党和国家的劳动保护政策法令和企业的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的正确执行,特制定本条例 。二、工会小组根据需要设劳动保护检查员 。劳动保护检查员由工会小组民主推选产生,在工会小组长领导下工作,任期与工会小组长同 。三、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应具有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知识,热心劳动保护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勇于坚持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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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温劳动保护条例第一条为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及相关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温天气是指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通过当地电视、广播等媒体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气温以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高温天气期间采取的劳动保护措施实施监督 。第五条建立高温天气适时监测和预警预报制度 。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高温天气适时监测和预警预报 。电视、广播等媒体应当根据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有关高温天气适时气象信息和预警预报,及时准确播报高温天气气象信息 。电视媒体应当在电视屏幕上显示高温天气预警标识 。高温天气预警标识分为橙色和红色,其中日最高气温在37℃以上为橙色,40℃以上为红色 。禁止删改高温天气适时气象信息和预警预报信息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保障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有关防暑和中暑急救宣传教育,增强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的自我劳动保护能力 。第八条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不含37℃)为一般高温天气,用人单位应当切实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制定并落实防暑降温措施,确保防暑降温设备、器材正常运行 。第九条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不含40℃)为中度高温天气,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并暂停12时至16时高温时段工作 。因生产工艺要求不能暂停12时至16时高温时段工作的,应当暂停高温时段露天工作 。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在高温时段露天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合理调整作息时间 。第十条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为强度高温天气,用人单位经采取降温措施不能使劳动者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7℃的(不含37℃),应当停止工作 。因生产工艺要求不能停止工作的,应当暂停12时至16时高温时段工作 。因生产工艺要求不能暂停12时至16时高温时段工作的,应当暂停高温时段露天工作 。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在高温时段露天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合理调整作息时间 。第十一条因抢险救灾需要或用人单位采取降温措施使劳动者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7℃的(不含37℃),其工作时间安排不适用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强度或中度高温天气下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工会组织或劳动者可以在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适当提高高温天气期间工资支付标准 。第十三条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用人单位除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外,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补贴,其中中度高温天气下按每人每天5元至10元标准发放,强度高温天气下按每人每天10元至20元标准发放 。第十四条每年5月至9月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高温天气必需的劳动防护设施和用品,并加强对劳动防护设施和用品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因地制宜设立工间休息场所 。工间休息场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设在工作区域内或离工作地点不远的地方,并隔绝高温和热辐射影响;(二)设有凉棚、座椅、风扇等基本防暑降温设施,并备有清凉饮料和常用防暑药品;有条件的可增设空调、喷雾风扇及淋浴设施;(三)通风良好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对患有心、肺、血管器质性疾病、持久性高血压、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天气露天工作或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调整其工作地点或工作岗位 。确因工作需要不能调整工作地点或工作岗位的,应当采取应对突发疾病的预防措施 。第十八条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合理调整作息时间或对有关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的调整安排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配备相应的专(兼)职中暑救助人员 。劳动者出现中暑时,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病情严重的,应当送医院治疗 。第二十条劳动者因在高温天气下工作引起中暑,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可向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中暑死亡或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建立中暑事故报告制度 。发生中暑事故,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及时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行政部门,由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组织调查和进行原因分析,并采取防治措施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删改高温天气适时气象信息或预警预报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根据《重庆市气象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劳动者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伤亡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中度高温天气下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6小时或未按本办法规定暂停12时至16时高温时段工作的;因生产工艺要求不能暂停高温时段工作,未按本办法规定暂停高温时段露天工作的;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在高温时段露天工作,未按本办法规定合理调整作息时间的;(二)强度高温天气下采取降温措施不能使工作场所温度降至本办法规定标准,未按本办法规定停止工作的;因生产工艺要求不能停止工作,未按本办法规定暂停12时至16时高温时段工作的;因生产工艺要求不能暂停高温时段工作,未按本办法规定暂停高温时段露天工作的;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在高温时段露天工作,未按本办法规定合理调整作息时间的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向劳动者提供高温天气必需的劳动防护设施和用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发放或未按本办法规定标准向劳动者发放高温补贴,每年5月至9月期间未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清凉饮料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工会组织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 。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有关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摄氏度(℃),除已注明的外,均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年6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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